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富凱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甲○○、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丁○○、甲○○、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將其收押,而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查被告三人所涉嫌均係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案被告等所為對於社會治安危害重大,羈押原因仍屬存在,認被告三人均有予繼續羈押之必要,至於被告三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另行分案處理,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趙子榮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