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5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51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晟豪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55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鐘晟豪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所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㈡第8行「而交付附表所示之號行動電話門
號卡各1張(即SIM卡),」應補充更正為「而交付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卡各1張(即SIM卡)及附表編號4門號0000000000並搭配手機綁約專案,由門市人員交付moii廠牌、型號E505之黑色手機一支」。
㈡處刑書附表編號3所示之申請時間「102年9月9日」更正
為「102年9月14日」;編號4所示之偽造文件更正為「3G哈拉講省398限24+無限飆網100限12手機方案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偽造署押數量欄位「2枚」更正為「3枚」;編號5所示之偽造文件更正為「3G安心講380限6手機方案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偽造署押數量欄位「
2枚」更正為「3枚」。
二、爰審酌被告鐘晟豪見告訴人 林效楷 遺失之錢包一只,竟一時失慮,基於私慾據為己有,並將其身分證及健保卡持之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所為侵害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權益,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服勞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諭知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337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即行為時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戶籍法第75條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欄位│偽造之署押│出處│├──┼────────┼────┼────────┼────┤│1│門號0000000000│申請人簽│偽造「林效楷」署│偵字1559│││台灣大哥大行動電│章欄位│押1枚│5號卷│││話/第三代行動通│││第105頁│││信業務申請書├────┼────────┼────┤│││申請人簽│偽造「林效楷」署│同上卷││││章欄位│押1枚│同頁││├────────┼────┼────────┼────┤││專案同意書│用戶/代│偽造「林效楷」署│同上卷││││理人簽章│押1枚│第107頁││││欄位│││├──┼────────┼────┼────────┼────┤│2│門號0000000000│申請人簽│偽造「林效楷」署│未附卷│││台灣大哥大行動電│章欄位│押1枚││││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申請人簽│偽造「林效楷」署│未附卷││││章欄位│押1枚│││├────────┼────┼────────┼────┤││專案同意書│用戶/代│偽造「林效楷」署│未附卷││││理人簽章│押1枚│││││欄位│││├──┼────────┼────┼────────┼────┤│3│門號0000000000│申請人簽│偽造「林效楷」署│偵字1559│││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章欄位│押1枚│5號卷│││申請書│││第104頁│├──┼────────┼────┼────────┼────┤│4│門號0000000000│申請人簽│偽造「林效楷」署│同上卷│││遠傳電信3G哈拉講│章欄位│押1枚│同29頁│││省398限24+無限├────┼────────┼────┤││飆網100限12手機│申請人簽│偽造「林效楷」署│同上│││方案第三代行動電│章欄位│押1枚││││話服務申請書/行├────┼────────┼────┤││動通信業務契約書│申請者簽│偽造「林效楷」署│同上卷││││名欄位│押1枚│第30頁│├──┼────────┼────┼────────┼────┤│5│門號0000000000│申請人簽│偽造「林效楷」署│同上卷│││遠傳電信3G安心講│章欄位│押1枚│同26頁│││380限6手機方案├────┼────────┼────┤││第三代行動電話服│申請人簽│偽造「林效楷」署│同上│││務申請書/行動通│章欄位│押1枚││││信業務契約書├────┼────────┼────┤│││申請者簽│偽造「林效楷」署│同上卷││││名欄位│押1枚│第27頁│├──┼────────┼────┼────────┼────┤│6│門號0000000000│申請人簽│偽造「林效楷」署│同上卷│││遠傳電信預付卡門│章欄位│押1枚│第32頁│││號申請書/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申請者簽│偽造「林效楷」署│同上卷││││名欄位│押1枚│第33頁│├──┼────────┼────┼────────┼────┤│7│門號0000000000│申請人簽│偽造「林效楷」署│同上卷│││威寶電信行動電話│章欄位│押1枚│第40頁│││服務申請書├────┼────────┼────┤│││用戶簽名│偽造「林效楷」署│同上卷││││欄位│押1枚│第42頁│├──┼────────┼────┼────────┼────┤│8│門號0000000000│申請人簽│偽造「林效楷」署│同上卷│││威寶電信行動電話│章欄位│押1枚│第46頁│││服務申請書├────┼────────┼────┤│││用戶簽名│偽造「林效楷」署│同上卷││││欄位│押1枚│第48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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