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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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717號
103年度易字第75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宥騰選任辯護人蔡宜宏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652號、4661號、5164號、5248號、5249號)及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601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戊○○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在facebook網站,佯裝拍賣蘋果牌iphone5S行動電話機,於民國102年11月6日,見辛○○傳來欲購買該行動電話機之訊息,明知其並無出售該行動電話機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傳送訊息予辛○○,誆稱匯款後即出貨云云,使辛○○陷於錯誤,陸續於同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27日,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新臺幣(下同)7,000元、10,000元、4500元至戊○○不知情之未成年子陳○○(102年2月上旬生,姓名年籍詳卷)之中華郵政福興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在facebook網站,佯裝出售韓國三星牌S3型二手行動電話機,於102年11月底某日,見乙○○傳來欲購買該型號二手行動電話機之訊息,明知其並無出售二手行動電話機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傳送訊息予乙○○,誆稱匯款後即出貨云云,使乙○○陷於錯誤,於102年12月3日,以自動櫃員機轉帳6,000元至戊○○不知情之妻 廖淇婷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之中華郵政福興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在facebook網站,佯裝出售二手行動電話機,於102年12月7日,見壬○○傳來欲購買二手行動電話機之訊息,明知其並無出售二手行動電話機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傳送訊息予壬○○,誆稱匯款後即出貨云云,使壬○○陷於錯誤,於102年12月9日至新竹縣竹東鎮中正郵局,匯款3,000元至戊○○不知情之妻廖淇婷之前揭帳戶。
(四)在facebook網站,佯裝出售高仿宏達電牌蝴蝶機型行動電話機,於102年12月10日凌晨,見丙○○傳來欲購買1支該類型行動電話機之訊息,明知其並無出售行動電話機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傳送訊息予丙○○,誆稱匯款後即出貨云云,使丙○○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上午以自動櫃員機轉帳2,300元至戊○○不知情未成年子陳○○前揭帳戶。
(五)在facebook網站社團,佯裝出售施巴泡泡沐浴露商品,於103年1月16日,見丁○○傳來欲購買該商品訊息,明知其並無出售該商品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傳送訊息予丁○○,誆稱匯款後即出貨云云,使丁○○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月17日,以自動櫃員機轉帳550元至戊○○不知情未成年子陳○○前揭帳戶。
(六)在facebook網站社團,佯裝出售紅米行動電話機,於103年1月19日,見甲○○傳來欲購買行動電話機之訊息,明知其並無出售行動電話機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傳送訊息予甲○○,誆稱匯款後即出貨云云,使甲○○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委由配偶 鍾汶澄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4,288元至戊○○不知情未成年子陳○○上開帳戶。
(七)在facebook網站之全球3C商品交易社團,佯裝出售二手行動電話機,於103年1月22日,見癸○○傳來欲購買白色韓國三星牌S3型二手行動電話機之訊息,明知其並無出售二手行動電話機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傳送訊息予癸○○,誆稱匯款後即出貨云云,使癸○○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午,至金融機構臨櫃存入4,500元至戊○○不知情未成年女陳○○(101年2月上旬生,姓名年籍詳卷)之中華郵政福興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八)在facebook網站社團,佯裝出售施巴泡泡沐浴露商品,於103年1月23日,見庚○○傳來欲購買該商品之訊息,明知其並無出售該商品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傳送訊息予庚○○,誆稱匯款後即出貨云云,使庚○○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月24日,以自動櫃員機轉帳400元至戊○○不知情未成年女陳○○前揭帳戶。
(九)在facebook網站,佯裝出售紅米行動電話機,於103年2月27日,見己○○傳來欲購買該行動電話機之訊息,明知其並無出售該行動電話機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傳送訊息予己○○,誆稱匯款後即出貨云云,使己○○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以自動櫃員機,匯款4,100元至戊○○不知情友人 謝逞訓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之中華郵政鹿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十)在facebook網站,化名「曾畢艾」,佯裝拍賣韓國三星牌二手平板電腦,於103年3月31日凌晨,見 孫文鈿 傳來欲購買該二手平板電腦之訊息,明知其並無出售該二手平板電腦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意,傳送訊息予孫文鈿,誆稱匯款後即出貨云云,使孫文鈿陷於錯誤,而於同年4月1日下午,以自動櫃員機轉帳3,000元至戊○○之中華郵政鹿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十一)在facebook網站之嘉義人二手市集社團,化名「平靜」,佯裝拍賣二手平板電腦,於103年3月31日下午,見 陳毓婕 傳來欲購買該二手平板電腦之訊息,明知其並無出售該二手平板電腦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傳送訊息予陳毓婕,誆稱匯款後即出貨云云,使陳毓婕陷於錯誤,而於同年4月1日上午,到嘉義北社郵局臨櫃匯款2,800元至戊○○上開郵局帳戶。
(十二)在facebook網站,化名「曾畢艾」,佯裝出售韓國三星牌S2型二手行動電話機1支,於103年4月3日凌晨,見 莊宜倫 傳來欲購買該二手行動電話機之訊息,明知其並無出售二手行動電話機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傳送訊息予莊宜倫,誆稱匯款後即出貨云云,使莊宜倫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上午,到花蓮郵局,以自動櫃員機轉帳2,300元至戊○○上揭郵局帳戶。
(十三)在facebook網站,化名「曾畢艾」,佯裝出售韓國三星牌S2型二手行動電話機1支,於103年4月3日下午,見 王君琪 傳來欲購買該二手行動電話機之訊息,明知其並無出售二手行動電話機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傳送訊息予王君琪,誆稱匯款後即出貨云云,使王君琪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午,以網路自動櫃員機轉帳2,300元至戊○○上開郵局帳戶。
(十四)在facebook網站社團,佯裝出售紅米行動電話機,於103年4月4日上午,見 江家億 傳來欲購買1支該廠牌行動電話機之訊息,明知其並無出售行動電話機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傳送訊息予江家億,誆稱匯款後即出貨云云,使江家億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上午,以網路銀行轉帳3,700元至戊○○前開郵局帳戶。
戊○○於前揭款項匯入後,隨即提領花用。
二、案經辛○○、乙○○、丁○○、甲○○、癸○○、庚○○、己○○、陳毓婕、孫文鈿、莊宜倫、江家億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戊○○所涉犯者為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本院行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明確,核與辛○○、乙○○、丁○○、甲○○、癸○○、庚○○、己○○、壬○○、丙○○、陳毓婕、孫文鈿、莊宜倫、江家億、王君琪於警詢中證述及乙○○、 陳春惠 、壬○○於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存簿封面影本7張、內頁影本6張及行動電話線上訊息翻拍照片41張、郵局存款收執聯影本2紙、電腦網頁畫面24頁、轉帳收據2紙、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5份、監視器錄影電磁紀錄顯示擷取畫面、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1紙在卷可稽,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採認。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時,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已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年6月20日施行,修正後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則修正後之刑度較修正前為重,是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本件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予以論處。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1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另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1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於100年1月11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詐欺前科,再為本案各該犯行,誠該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兼衡各次詐欺所得款項多寡,且被告業已依乙○○、丁○○、甲○○、癸○○、己○○、壬○○、丙○○、陳毓婕、孫文鈿、莊宜倫、江家億、王君琪願意接受之金額,匯款賠償各該被害人,有本院103年8月20日審判筆錄、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27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2張在卷可憑;另辛○○、庚○○部分,則因雙方金額差距致無法達成合致〔辛○○請求35,000元,被告願給付25,000元;庚○○請求40,000元,被告願給付4,000元(見本院卷第106頁、第98頁、第115頁反面)〕,惟被告已依所陳述之金額匯款予庚○○,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在卷可佐,被告業已盡力彌補被害人之損失,並參酌被告自陳係國中畢業學歷,從事營造業,家有父親、母親、哥哥、妹妹,育有2子分別係1歲半、2歲半之智識、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蕙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芳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事實欄│罪刑欄│編號│事實欄│罪刑欄│├───┼─────┼───────────┼───┼─────┼───────────┤│一│一之(一)│戊○○犯詐欺取財罪,累│二│一之(二)│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犯,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三│一之(三)│戊○○犯詐欺取財罪,累│四│一之(四)│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犯,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五│一之(五)│戊○○犯詐欺取財罪,累│六│一之(六)│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犯,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七│一之(七)│戊○○犯詐欺取財罪,累│八│一之(八)│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犯,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九│一之(九)│戊○○犯詐欺取財罪,累│十│一之(十)│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犯,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十一│一之(十一│戊○○犯詐欺取財罪,累│十二│一之(十二│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犯,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十三│一之(十三│戊○○犯詐欺取財罪,累│十四│一之(十四│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犯,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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