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630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   告  林世忠 即賀加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準
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聲明欄載明具體金額,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之日起5日內補正聲明之具體金額並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06年1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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