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51號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何志鵬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志鵬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1日發補正通知書,限期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以確認債務人之同一性、是否仍生存及是否確係本院管轄。債權人於104年6月4日收受該通知,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惟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揆諸首揭說明意旨,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條、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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