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2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林敬堯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雲濤
謝宜真張翠英
一、債務人謝雲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捌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謝雲濤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宜真、謝張翠英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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