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彭麗紅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
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10×8×34=2,72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請提出聲請人及配偶 劉和謙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㈢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劉和謙之最近3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㈣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劉和謙之最近2年所有金融機構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請更新資料補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㈤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
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㈥請詳列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及該借款用途,並提出證明文件。
㈦請具體說明毀諾之原因為何?並提出具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㈧請就聲請人之「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毀諾前、後如何增減?並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