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告台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彥欣 律師
盧立仁 律師 余珊蓉 律師 趙梅君 律師被告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
曾能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