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953號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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