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58號聲請人坤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22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朱家惠┌─────────────────────────────────────┐│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5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戴永泉 │第一商業銀│95年12月5日│10,490元│0000000│││││行五股工業││││││││區分行│││││├───┼─────┼─────┼──────┼─────┼─────┼──┤│002│皓贊企業有│合作金庫商│95年11月30日│6,825元│0000000││││限公司張宸│業銀行 東三 │││││││毓│重分行│││││├───┼─────┼─────┼──────┼─────┼─────┼──┤│003│皓贊企業有│台灣中小企│95年12月31日│6,825元│0000000││││限公司張宸│業銀行 林口 │││││││毓│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