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7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八六八號
上訴人甲○○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七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一○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並扣除在途期間二日為同月十九日,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至同年月二十日上訴期間亦已屆滿,乃竟延至同月二十一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