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78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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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78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八四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七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三○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觀諸該法條之規定自明。上訴人甲○○被訴詐欺取財案件,原判決係維持第一審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論處罪刑之判決。查該罪名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