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83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己○○
97號債務人戊○○
97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按原告之訴,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且此項能力之欠缺,性質上無從補正。經查,債務人丁○○已於民國86年9月14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並屬無從補正者,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丁○○聲請支付命令,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