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7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7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易字第67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83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月陸月。扣案之油壓剪壹支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因偽造文書,經本院於民國90年8月31日以90年度竹簡字第49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91年3月13日以90年度訴字第61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甫於92年11月7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5年12月3日下午16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前往新竹縣關西鎮馬武督32-47號前路邊,持其所有客觀上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1支,攀爬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所架設之電線桿上,將臺電公司所有,而由該公司新竹區營業處關西服務所管理維修,架設於暗潭電線桿間之電纜線逐段剪下(電線桿編號147~LI號),竊取長約228公尺之22平方PVC風雨線(價值新臺幣6,730.5元),得手後旋即逃逸,適為在該處鋤草之余 吉昌 當場查覺,報警處理,經員警於同日下午17時20分許,在新竹縣關西鎮金山里4鄰32號前之鳳山溪河床上,查獲乙○○正在燃燒所竊取之上開PVC風雨線外皮,並扣得做案工具油壓剪1支、22平方PVC風雨線228公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書記官馮玉玲
法官吳靜怡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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