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9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
(另案在臺灣基隆監獄受刑中)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曾雨明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