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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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03號債權人 盧廷榮 即新永裕碾米工廠債務人 羅世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柒佰柒拾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編│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1│103年10月22日│3,510元│103年10月23日│CH639139│├─┼───────┼────────┼───────────┼───────┤│2│103年10月21日│9,100元│103年10月22日│CH639137│├─┼───────┼────────┼───────────┼───────┤│3│103年9月27日│7,950元│103年9月28日│CH639980│├─┼───────┼────────┼───────────┼───────┤│4│103年9月6日│9,050元│103年9月7日│CH639241│├─┼───────┼────────┼───────────┼───────┤│5│103年9月7日│1,440元│103年9月8日│CH639242│├─┼───────┼────────┼───────────┼───────┤│6│103年8月19日│4,800元│103年8月20日│CH639203│├─┼───────┼────────┼───────────┼───────┤│7│103年8月23日│9,000元│103年8月24日│CH639224│├─┼───────┼────────┼───────────┼───────┤│8│102年12月16日│110,000元│102年12月17日│CH353871│├─┼───────┼────────┼───────────┼───────┤│9│103年2月9日│10,000元│103年2月10日│CH353776│├─┼───────┼────────┼───────────┼───────┤│10│102年12月16日│4,100元│102年12月17日│CH353872│├─┼───────┼────────┼───────────┼───────┤│11│102年12月23日│4,100元│102年12月24日│CH354726│├─┼───────┼────────┼───────────┼───────┤│12│103年4月20日│9,800元│103年4月21日│CH290069│├─┼───────┼────────┼───────────┼───────┤│13│103年3月29日│1,070元│103年3月30日│CH452765│├─┼───────┼────────┼───────────┼───────┤│14│103年3月28日│8,450元│103年8月29日│CH452760│├─┼───────┼────────┼───────────┼───────┤│15│103年5月10日│5,400元│103年5月11日│CH345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