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2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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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2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237號債權人 李有家 債務人 許謝貴美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萬5000元,及自
10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即第一項)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一)債權人超過103年12月9日之利息請求駁回。駁回理由如下:債權人僅能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超過部分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票據法第133條)。(二)債權人如不服此部分駁回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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