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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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鄞嘉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鄞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鄞嘉明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黃玉清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溫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