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625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促字第 3625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255號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債 務 人 廖明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柒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貳拾肆萬叁仟柒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