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調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贍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
判費或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0規定,為新台幣270萬元(計算式:7500元×3人×12月
×1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或調解費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請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三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