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093號
原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碳排放交易推廣協會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包括系爭租賃標的物即
門牌號碼台北市○○路○○號7樓部分辦公室面積含公共設施計10
8坪暨編號45號地下室停車位之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費,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