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小字第53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小字第53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2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柏駿
  書記官 蔡芬芳
  通 譯 黃筱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
陸萬壹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89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
法官劉柏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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