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62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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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南小字第162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62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2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 伍佰 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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