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170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