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170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