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0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鍾孟君 (原名 鍾沛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87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