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92號聲請人戊○○法定代理人 陸萬友
庚○○聲請人丁○○法定代理人丙○○
李昭娟 聲請人李昭娟之子法定代理人丙○○
李昭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 江照溪
辛○○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江照溪
辛○○聲請人己○○法定代理人 黃書信
廖玫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戊○○應補正其另一法定代理人陸萬友之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丁○○、李昭娟之子應補正其另一法定代理人李昭娟之印鑑證明。
三、聲請人甲○○、乙○○應補正其另一法定代理人江照溪之印鑑證明。
四、聲請人己○○應補正另一法定代理人黃書信之印鑑證明。
五、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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