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303號聲請人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相對人星汯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郭金進 人相對人上田聯合行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穎竹 人相對人 賴哲學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星汯企業有限公司、郭金進、上田聯合行銷有限公司、林穎竹、賴哲學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星汯企業有限公司、郭金進、林穎竹、賴哲學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2、3、4、5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新臺幣伍佰元,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法院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即為已足,至於當事人間實體上之爭執,應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要非非訟裁定法院所得審酌,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及57年台抗字第76號分別著有判例。查本件附表編號2、3、4、5所示之本票,發票人其中之一為上田行銷有限公司,而與相對人上田聯合行銷有限公司名稱有間,聲請人謂上田聯合行銷有限公司與上田行銷有限公司法人格為同一之情事,核屬實體上系爭本票債務是否存在之爭執,自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應由聲請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綜上,附表編號2、3、4、5所示之本票就相對人上田聯合行銷有限公司部分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外,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330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迄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民國100年6月27日│250,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CH754631│││││││止│││├──┼────────┼─────────┼──────┼───────────┼────────┼─────────┤│002│100年6月27日│200,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CH754628│上田聯合行銷有限公││││││止││司非本件系爭本票發│├──┼────────┼─────────┼──────┼───────────┼────────┤票人││003│100年6月27日│100,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CH754630│││││││止│││├──┼────────┼─────────┼──────┼───────────┼────────┤││004│100年6月27日│100,000元│未載│10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CH754629│││││││止│││├──┼────────┼─────────┼──────┼───────────┼────────┤││005│100年6月27日│177,525元│未載│10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CH754632│││││││止│││└──┴────────┴─────────┴──────┴───────────┴────────┴─────────┘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