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一七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法定代理人 賴炯仁 送達代收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陸拾陸萬伍仟陸佰元,折合銀元
壹仟伍佰伍拾伍萬伍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柒萬壹仟壹佰零柒點貳元,折合新台幣伍拾壹萬叁仟叁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