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六五號
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東進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瑞澎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江瑞澎、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陸萬零柒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貳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零貳佰貳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