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一五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榮周訴訟代理人杜進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貴堂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柒佰零貳萬陸仟叁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拾伍萬柒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伍萬柒仟貳佰肆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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