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六六號
原告新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送達代收人 賀湘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折合銀元柒
拾陸萬壹仟陸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叁佰柒拾捌元柒角,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零玖拾壹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⑶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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