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一○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李商文
送達代收人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及 黃生財 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定期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零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兩造均應自行到庭。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伍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貳佰伍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陸佰捌拾叁元柒角元,折合新台幣捌萬叁仟零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叁仟零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起訴狀,並附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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