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國字第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南市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起訴之程式提出訴狀,並未依法預納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且未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B書記官許悉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