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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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96號聲請人 廖樹楨 代理人 廖麗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系爭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
101年度司催字第9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
102年1月6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太平洋日報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6月
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香如┌──────────────────────────────────────────┐│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9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181││├──┼────────────┼───────────┼───┼───┼───┼──┤│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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