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真明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7.05.23│97.06.07│97.06.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4370號│第14370號│字第319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2868│97年度易字第2868│97年度訴字第3120││事││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7.08.18│97.08.18│97.08.22│├─┼──────┼─────────┼─────────┼─────────┤││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2868│97年度易字第2868│97年度訴字第3120││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7.09.25│97.09.25│97.10.27│││││││├─┴──────┼─────────┼─────────┼─────────┤││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備註│第16442號【編號│第16442號【編號│第18411號【編號│││1、2、3、4、5業經│1、2、3、4、5業經│1、2、3、4、5業經│││中高分院以98年度│中高分院以98年度│中高分院以98年度│││聲字第387號定應執│聲字第387號定應執│聲字第387號定應執│││行刑2年2月】│行刑2年2月】│行刑2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06.11│97.02.04│97.04.0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緝│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190號│字第1406號│第15298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3120│97年度上易字第1902│97年度上易字第2025││事││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7.08.22│97.12.18│97.12.18│├─┼──────┼─────────┼─────────┼─────────┤││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3120│97年度上易字第1902│97年度上易字第2025││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7.10.27│97.12.18│97.12.18│││││││├─┴──────┼─────────┼─────────┼─────────┤││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8411號【編號│第1083號【編號││││1、2、3、4、5業經│1、2、3、4、5業經│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備註│中高分院以98年度│中高分院以98年度│第2496號│││聲字第387號定應執│聲字第387號定應執││││行刑2年2月】│行刑2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04.25│97.01.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15298號│字第1407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025│97年度上易字第378│││事││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7.12.18│98.03.25││├─┼──────┼─────────┼─────────┼─────────┤││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025│98年度上易字第378│││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7.12.18│98.03.25││││││││├─┴──────┼─────────┼─────────┼─────────┤││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備註│第2496號│第5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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