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12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務人 胡俊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4684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0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25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相關欠費子號:Y04684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