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緝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緝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緝字第2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進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8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進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3年4月17日上午10時前之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再興筒仔米糕」店前,以不詳方式,竊取被害人 張金蘭 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旋騎乘機車離開現場。嗣於103年4月17日上午10時許,為被害人張金蘭發現上揭失竊之情而報警處理。迨於103年6月29日晚間7時40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與朝富二街交岔路口,對被告及其所騎乘之前開機車實施臨檢盤查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3年9月24日繫屬於本院後,被告已於104年9月29日死亡,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告戶籍資料(除戶全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