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黎惠萍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黎惠萍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