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305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相對人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升起人為利害關係人之事實。
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雖陳明以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同稽徵所為送達代收人,惟未載明該稽徵所之法定代理人為,致本院無從送達,應具狀補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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