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57號原告樹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律師
蔡晉祐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吳俊龍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