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訴字第228號原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戌○○
甲○○陳德芳巳○○午○○被告A○○兼前一人訴訟代理人玄○○○被告黃○○被告丙○○
未○○被告子○○被告丑○○
辛○○庚○○被告丁○○
戊○○被告宇○○
天○○○兼前二人訴訟代理人地○○被告宙○○
己○○被告壬○○
癸○○乙○○被告申○○
酉○○亥○○○被告卯○○
寅○○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2年3月3日所為關於被告A○○、玄○○○、黃○○、丙○○、未○○、子○○、丑○○、辛○○、庚○○、丁○○、戊○○、宇○○、天○○○、地○○、宙○○、己○○、壬○○、癸○○、乙○○、申○○、酉○○、亥○○○、卯○○、寅○○、辰○○○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A○○、丙○○、子○○、丑○○、丁○○、宇○○、宙○○、壬○○、申○○、卯○○等人犯殺人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此有本院92年3月3日裁定在卷可按。
二、茲查明被告申○○殺人部分,已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庭以9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93號判決有罪確定,此有申○○之台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在卷;另被告A○○、丙○○、子○○、丑○○、丁○○、宇○○、宙○○、壬○○、卯○○殺人部分,則尚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95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80號審理中,此亦有其等之台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在卷可稽。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係認法院有命中止其訴訟程序與否之裁量權,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時,法院斟酌情形,如認以不中止訴訟程序為適當,自得不中止,最高法院著有29年度抗字第1號判例足資參照。查被告申○○殺人部分已由刑事法院判決確定;另被告A○○、丙○○、子○○、丑○○、丁○○、宇○○、宙○○、壬○○、卯○○殺人部分,雖未判決確定,惟本院認本件已無中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前開裁定撤銷。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