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9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9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9796號抗告人甲○○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一一法定代理人丙○○
及一一訴訟代理人乙○○上抗告人與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票字第29796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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