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3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何冠慧 律師 王建強 律師被告辛○○
4樓壬○○庚○○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癸○○被告甲○○
丁○○戊○○○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己○○被告卯○○訴訟代理人巳○○
辰○○被告子○○
號3樓丑○○寅○○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兩造共有坐落台南縣○○鎮○○段○○○○號土地(地目旱、面積二千零七十二點九一平方公尺)及同段八七三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一千四百二十一點四九平方公尺)合併分割如附圖一所示,即:編號872A部分面積壹佰參拾伍點肆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寅○○取得。編號872B部分面積壹佰參拾伍點肆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丑○○取得。編號872C部分面積玖拾捌點玖參平方公尺及編號873A部分面積參拾陸點肆柒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辛○○、壬○○、庚○○、癸○○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編號872D部分面積貳佰伍拾陸點貳貳平方公尺及編號873B部分面積壹拾肆點伍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卯○○取得。編號872E部分面積貳佰陸拾參點玖壹平方公尺及編號873C部分面積陸點捌玖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子○○取得。編號872F部分面積捌佰壹拾壹點捌玖平方公尺及編號873D部分面積零點肆玖平方公尺分歸原告乙○○取得。編號872H部分面積貳佰參拾參點貳貳平方公尺及編號873G部分面積貳佰壹拾柒點零伍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甲○○、戊○○○取得,並按應有部分甲○○四萬五千零二十七分之一萬六千三百三十四、戊○○○四萬五千零二十七分之二萬八千六百九十三之比例保持共有。編號872I部分面積肆拾貳點肆柒平方公尺及編號873H部分面積參佰壹拾玖點陸肆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丁○○取得。編號872G部分面積玖拾伍點肆柒平方公尺及編號873E部分面積壹佰肆拾玖點參捌平方公尺平方公尺留為通路,並分歸兩造按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台南縣○○鎮○○段○○○○號土地(地目旱、面積二千零七十二點九一平方公尺)及同段八七三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一千四百二十一點四九平方公尺)合併分割如附圖一所示,即:編號872A部分面積壹佰參拾伍點肆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寅○○取得。編號872B部分面積壹佰參拾伍點肆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丑○○取得。編號872C部分面積玖拾捌點玖參平方公尺及編號873A部分面積參拾陸點肆柒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辛○○、壬○○、庚○○、癸○○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編號872D部分面積貳佰伍拾陸點貳貳平方公尺及編號873B部分面積壹拾肆點伍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卯○○取得。編號872E部分面積貳佰陸拾參點玖壹平方公尺及編號873C部分面積陸點捌玖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子○○取得。編號872F部分面積捌佰壹拾壹點捌玖平方公尺及編號873D部分面積零點肆玖平方公尺分歸原告乙○○取得。編號873F部分面積陸佰柒拾陸點玖玖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丙○○取得。編號872H部分面積貳佰參拾參點貳貳平方公尺及編號873G部分面積貳佰壹拾柒點零伍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甲○○、戊○○○取得,並按應有部分甲○○四萬五千零二十七分之一萬六千三百三十四、戊○○○四萬五千零二十七分之二萬八千六百九十三之比例保持共有。編號872I部分面積肆拾貳點肆柒平方公尺及編號873H部分面積參佰壹拾玖點陸肆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丁○○取得。編號872G部分面積玖拾伍點肆柒平方公尺及編號873E部分面積壹佰肆拾玖點參捌平方公尺平方公尺留為通路,並分歸兩造按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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