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補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補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更㈠字第1號原告繼承人乙○○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乙○○為原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因本院查明乙○○為原告甲○○之繼承人,該繼承人應即與被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林雯琪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