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原告 蘇俔瑋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 律師

被告 蘇俊福

被告 林鴻梅

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陳報是否已有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12號民事裁定,聲請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註:被告林鴻梅於113年11月18日民事答辯狀,載稱本件聲明所示執行程序,業因查無原告財產,經本院於113年1月3日換發債權憑證在案,該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案起訴前,業已終結,…,本件應無權利保護必要云云。惟查,被告提出之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9010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的名稱乃為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故上述112年度司執字第59010號債權憑證,顯然非由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12號民事裁定換發。因此,本件執行程序,在本案起訴前,是否業已終結?有無權利保護必要?被告方面應另具狀陳報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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