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826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
15日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826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