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達盈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27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8月7日上午9時4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書逸
法官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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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3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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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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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5年12月05日│451,930元│95年12月05日│DZ0000000│誠泰銀行│
││││起至清償日止││北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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