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0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呈祿  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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