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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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再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
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台幣參拾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