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 劉先美 被告 徐政勳 兼法定代理人 徐漢明
李郁萍 上列原告因被告徐政勳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補充記載「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徐漢明(住同上)、李郁萍(籍設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居所不明)。」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如主文所示之內容,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揭說明,應予補充更正如主文所載。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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